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的房屋定购协议单; 二、被告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3-2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