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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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瓮安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黔27民终1893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5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 二、限再审申请人岳阳金盛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贵州省瓮安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3422824.40元;上述款项,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申请人贵州省瓮安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2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715元,共计101010元,由再审申请人岳阳金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5050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505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