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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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合肥风云际会商务会所有限公司 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风云际会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在点播系统内删除《小雪》、《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涯》、《我是一只鱼》、《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你有离开的自由》、《被动》、《鸭子》、《爱上你给的痛》、《割爱》、《夜照亮了夜》、《天天天蓝》、《情字这条路》、《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野百合也有春天》、《恋爱ing》、《时光机》、《知足》、《纯真》、《反而》、《候鸟》、《能不能不要说》、《人生海海》、《温柔》、《相信》、《心中无别人》、《永远的永远》、《终结孤单》、《哭泣的骆驼》、《女人与小孩》、《橄榄树》、《梦田》、《BabyBaby我最真的爱》、《爱情的尽头》、《白鸽》、《飞在风中的小雨》、《浪人情歌》、《挪威的森林》、《爱相随》48首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合肥风云际会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21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为288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88元,被告合肥风云际会商务会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