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因其近亲属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11500元; (上列赔偿款项义务人履行时,兑现款可汇至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61。)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因其近亲属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315911.4元(其中包含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02536.7元); (上列赔偿款项义务人履行时,兑现款可汇至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79。)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3元,由原告***、***负担215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9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