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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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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万荣县浩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70万元。

二、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万荣县浩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利息,以及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之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万荣县浩达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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