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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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辽宁抚起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宁抚起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6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