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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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款9,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10,000.00元); 二、被告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偿还上述欠款时,原告对其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在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不能足额清偿上述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律师费30,00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00.00元,减半收47,150.00元,由被告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7,400.00元,由原告负担9,7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