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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和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988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以998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19日止;以798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798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378.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5378.77元,由原告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9716.63元,由被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和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66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