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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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市东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临沂市岭沃人造板厂 山东华东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本案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6×××2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7×××5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6×××89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案对山东华东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账户40589999101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本案对山东华东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临沂市东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货款28.5万元的冻结; 四、解除本案对山东华东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临沂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局应收货款105万元的冻结; 五、解除本案对***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山区××小区××楼××单元××室(产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00××65号)、位于临沂市××花园××楼××单元××室(产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六、解除本案对以***为投资人的个人投资企业临沂市岭沃人造板厂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村[产权证号:临兰国用(0061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七、解除本案对案外人李春、赵捷所有的提供为本案保全担保物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新区××楼××室[产权证号:鲁(2016)临沂市不动产权××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