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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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经济损失计654935.3元,其垫付款60000元可以抵扣;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52元,减半收取计9826元,由***负担4245元,福建省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5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公司负担1853元,由福建省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