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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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正天桥架制造有限公司 合肥达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合肥达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正天桥架制造有限公司2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5元,由原告合肥正天桥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825元,由被告合肥达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