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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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聚仁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21447.61元及利息、罚息11053.78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之后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付清款止)。 二、被告河南聚仁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办理完毕相应房产的房屋他项权证之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阶段性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8元,财产保全费1683元,合计64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