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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福慧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一宗【莒南县国用(2008)第043号、莒南县国用(2008)第044号、莒南县国用(2009)第003号、莒南县国用(2009)第004号、莒南县国用(2011)第091号、莒南县集用(2006)第116-001号、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所有的兰山区产一处证号为【临房兰山区共字第012321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产一处,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鲁Q×××××汽车两辆,期限为两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金碧花园13号楼4单元302室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 六、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莒南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 七、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一宗【莒南县集用(2004)第10002号、莒南县集用(2004)第10003号、莒南县集用(2004)第10009号、莒南县集用(2004)第10010号、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期限为三年。 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负责看护、保管。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