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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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格凯吊装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2020年1月1日原告青海格凯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签订的《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吊车租赁合同》; 二、被告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青海格凯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327750元。 案件受理费310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