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嘉隆物流有限公司 长春市金泽物流有限公司 一汽物流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金泽物流有限公司、一汽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52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嘉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