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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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广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赔偿***医疗费14,916.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00元、护理费9,715.80元、残疾赔偿金32,99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0元;营养费1,800.00元、鉴定费1,300.00元、交通费100.00元,以上合计68,727.06元,扣减5,000.00元即63,727.06元,其中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0%即44,608.94元,***负担30%即19,118.1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7.00元,由***负担769.00元(已交纳),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1.00元,***负担13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