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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4421.0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直接给付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