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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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富川盛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桂1123执50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家成与被执行人广西富川盛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桂1123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西富川盛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家成逾期交房违约金4547.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家成负担22元,被告广西富川盛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元。上述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广西富川盛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剩余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家成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富川盛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自动将逾期交房违约金4547.12元及案件受理费20元存入法院账户,且申请人已全部领取。至此,本案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1123执50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