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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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日内给付原告施工费60000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