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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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东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金盛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元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吉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告***、山东金盛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吉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3-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