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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沂南县东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金盛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元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吉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山东金盛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吉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3-0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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