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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萧县皇藏峪雾潴泉矿泉水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68753.92元”; 三、驳回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萧县皇藏峪雾潴泉矿泉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