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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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慕峰物流有限公司 莎车县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喀什慕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百世快运承包合同》; 二、被告喀什慕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 三、被告喀什慕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店面租赁押金3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7.5元,由原告***负担452.5元,被告喀什慕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9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