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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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3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