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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寰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21执3821号

申请执行人汤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现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长沙寰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大卫。

申请执行人汤慧与被执行人长沙寰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寰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汤慧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寰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汤慧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7月9日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长沙寰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17日,经申请人申请,将对被执行人长沙寰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大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截止到2020年8月17日,被执行人长沙寰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支付1342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长沙寰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汤慧主动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21执3821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绕兴武

审判员 汤励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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