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
山东达能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对被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借款本金8000000元、截至2019年3月25日的利息208580.27元,及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9月23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确认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对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到期担保债权本金8000000元,及截止到2018年12月3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支付内容在被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并对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被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并清偿不能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山东达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支付内容在最高本金余额30000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等范围内,并在被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并对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被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并清偿不能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60.06元,由被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达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19-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