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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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德勒乳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易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易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美德勒乳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MDL-XXXXXXXX-06的《采购订单》于2020年6月2日解除; 二、被告湖北美德勒乳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易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0.60万元; 三、被告湖北美德勒乳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易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以4.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以4.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7日起;以4.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9日起;以2.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9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计3,6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50元,合计6,245元,由被告湖北美德勒乳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