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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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鹤岗市泰源物资经销处 鹤岗市德成煤矿 鹤岗市泰源物资经销处煤矿 鹤岗市长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鹤岗市长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