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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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山东福森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282.144683元,合计2282.144683元及2018年12月31日以后至借款偿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于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于曰刚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福森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在7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9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907元,由被告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山东福森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