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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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东方医院 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 邳州市人民医院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剩余损失149720.33元,已付8070.04元,余款141650.29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保全费820元,保险服务费500元,鉴定费2400元,合计4622元,由被告***负担4000元,原告***负担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