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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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时装城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韩帆儿服饰店、被告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时装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997564、50043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韩帆儿服饰店、被告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时装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经济损失人民币46,000元(含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支出),三被告对上述赔偿数额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韩帆儿服饰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韩帆儿服饰店、被告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时装城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