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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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31248元; 二、被告***向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有权基于保险合同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行使权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负担,评估费6000元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