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象州湘柳中纤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象州湘柳中纤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5,944元。 本案受理费949元,减半收取47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象州湘柳中纤板有限公司负担(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