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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富俊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万物城实业有限公司
常州渝森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常州渝森劳务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共计20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常州渝森劳务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1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河北富俊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常州渝森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限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210元(原告已预交7605元),由原告常州渝森劳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7605元,由被告***、河北富俊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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