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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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4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