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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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813854.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33元,减半收取64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33元。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