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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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鑫瑞阀业制造有限公司 泰州市玖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鑫瑞阀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玖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900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2元,减半收取计63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51元,由被告江苏鑫瑞阀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51元,由被告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02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