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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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华鑫企业集团公司 大连中宏经济发展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晴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大连中宏家俱有限公司所负原告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35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大连中宏经济发展公司对第三人大连中宏家俱有限公司所负原告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3500万元债务在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800元,由被告大连中宏经济发展公司、被告常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中宏经济发展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常晴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