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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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万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恒远利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万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恒远利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及安装款382063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820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7年1月26日开始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0元,减半收取3515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被告辽宁万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