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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金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
常州特耐炉料有限公司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佳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璞光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31800051-20487112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万元;

二、驳回原告常州金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常州金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1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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