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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2019年9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62×××37);被告***、江苏金鹰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协助原告将被告***名下持有的被告江苏金鹰流体机械有限公司60%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