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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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油泰富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亚舟精机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应赔付原告江苏省中油泰富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款163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户名:江苏省中油泰富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账号:3***009986,开户行: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104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