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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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天易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贷款本金余额462958.10元,贷款利息3397.32元,复利14.4元,罚息12.42元,上述款项共计466382.24元;(含利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7月9日,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辽宁天易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5元、保全费285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辽宁天易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