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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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辽宁东北亚木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东北亚木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346,888.14元及利息(利息一部分以617,988.14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1日起开始支付;一部分以质保金1,728,9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支付,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