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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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港田园风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港快乐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方正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张家港快乐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864899.82元。 三、原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864899.8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19元,由被告张家港快乐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