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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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升物贸投资有限公司 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 泸州新盛物流有限公司 贵州比德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比德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中升物贸投资有限公司预付煤款余额3508802.26元,并支付以预付煤款余额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预付煤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泸州新盛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湖南中升物贸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605元,由原告湖南中升物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0元,被告贵州比德煤业有限公司负担17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