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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 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元,截至2020年3月15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30,138.44元以及2020年3月16日之后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83%上浮50%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总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判决债权对被告***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温江区不动产权第007600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9)温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07623号)的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