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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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南金沙大酒店有限公司 四川省宁南县白鹤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恢复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南县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2020)川3427执恢47号 四川省宁南县白鹤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7)川3427执10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四川省宁南县白鹤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南金沙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因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恢复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7)川3427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黄日叁联系电话:0834-45××××6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