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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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麦克福瑞制药有限公司 四川太湖锅炉有限公司 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麦克福瑞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太湖锅炉有限公司货款124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太湖锅炉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1元,减半收取1520.5元,由被告四川麦克福瑞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