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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善塘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江都区仙女镇美森家具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都区仙女镇美森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塘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59590元;

二、被告江都区仙女镇美森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塘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按本金2595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70元、诉讼保全费1870元,合计诉讼费45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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