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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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朱惠芳腾退坐落于诸暨市建筑物(见示意图)中在(2019)诸暨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部分(53.43平方米); 二、被告***每月应支付给原告***、***、***、朱惠芳571.70元直至其履行完毕第一项义务止,款定于履行完毕第一项义务当日付清; 三、被告***应赔偿给原告***、***、***、朱惠芳租金损失77565.97元,被告***应赔偿给原告***、***、***、朱惠芳租金损失77565.96元,被告***、***应分别赔偿给原告***、***、***、朱惠芳租金损失19391.49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上述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决驳回原告***、***、***、朱惠芳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8.30元,由被告***、***各负担1671.32元,被告***、***各负担417.83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各负担600元,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